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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和常识不能替代法律审判的标准:“订婚案”的警示!门徒娱乐,
山西阳高县“订婚案”二审宣判,二审驳回被告席某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一结果恐怕有人会感到意外,尤其是之前被告母亲对外公开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某些细节,如果和二审判决两相比较,估计还会有人会感到判决不公。但如果详细研读二审审判人员宣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所作的解释,或许瞬间就能打消对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疑惑。因而,青锋在此要进一步提醒人们,不要用一般常说,或者当地民俗作为衡量这一案件的标准,更不能以民俗或常识,替代法律审判的标准。在二审宣判之前,估计不少人都看到了这么一篇报道,说是被告席某某所在村部分“村民对女方在订婚后控告男方的行为不理解”。因为,“根据当地的婚俗,一般两人订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青锋理解当地村民的这种认知,毕竟几千年来,在我国农村,老百姓一般都把订婚看做定亲双方已经认定成为了亲戚,只是等待看好一个日子,女方过门到男方家里而已。也就是说,在当地村民看来,只要男方给女方付了彩礼,女方就成了男方的人,即便是发生关系,也合情合理,能够理解。遗憾地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一切都要以法律而论,即便是流传了几千年的农村风俗,都要放在当下法律法规下来衡量。根据现行法律,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力,不论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做违背对方意愿的事。因而门徒娱乐,,席某某在订婚后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依法就应以罪论。因为二审宣判之前,案情未有深度公开,被告席某某母亲通过媒体公开女方处女膜没有破裂等鉴定结果,在青锋看来,在没有拿到前述鉴定前,就依据相关报道披露的相关办案人员仅通过电话问询等情节就对席某某以女方定论,并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似乎有一定瑕疵,不能不予质疑。但随着二审审判人员对媒体相关解释中披露的,“2023年5月2日中午饭后,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一同来到阳高县某小区14楼室内,门徒娱乐,二人室内休息至当日17时许,席某某向吴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因吴某不愿在婚前发生性行为而遭拒绝。门徒娱乐,席某某不顾吴某反抗,将吴某裤子脱掉,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及其此后发生的相关情况的公开,法庭以席某某犯罪定罪,应该有相当确凿的事实。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涉嫌,女方处女膜是否破裂,是重要依据门徒娱乐,,但并非定论的唯一依据。二审审判人员对媒体的解释中明确门徒娱乐,,“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这一证据,如果被告方没有更进一步证据予以推翻,那法庭以此事实作出席某某犯罪的判决,应经得起质疑。退一步说,按照法律法规,即便是没有上述证据,席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对方予以拒绝后,席某某此后有一系列的强制行为,也涉嫌,或者说可以认为未遂,依法也应予以惩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们的共识,也唯如此方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二审审判人员在公开宣判后,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案件中可以公开的相关情节证实,对席某某以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应该说事实存在,依法有据。同时,也让人们明白,民俗、常识,可以理解,但是,替代不了法律的审判。